最近,四川省彭山县人民法院原审判委员会委员、经济一庭庭长林海福因枉法裁判罪被四川青神县人民法院(异地审判)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昔日的法官沦为人民的罪人,忆及此案的侦破过程,检察官们感慨万千……
据法制日报报道,1996年3月初,彭山县观音中学教师吴富仙及其律师因不服一民事判决来检察院申诉,并举报承办此案的经济一庭庭长林海福有徇私舞弊嫌疑。
不知从哪里听到了风声,林海福将电话打到了检察院:“那纯属是子虚乌有,根本是不存在的事情!我正准备起诉他们诬告陷害呢!”
林海福的反常举止引起了检察院党组的重视。检察院决定着手展开调查。不久,检察官们发现了一个重要情况:1995年2月8日至13日,林海福与同院另一工作人员、该案律师一道,以到昆明呈贡钢厂送达起诉状副本为由,分别携家属一行6人乘飞机至昆明游玩,共开支九千余元,全部由原告承担。
依据原、被告双方提供的证言,结合上述事实,检察官们推断:林海福在此案的审理中有徇私舞弊的重大嫌疑。
为了进一步查清事实,谢正华检察长派李云舟前往法院调卷审查。调卷的过程可谓一波三折、颇费周章。
经过紧张有序的内查外调,检察官们获取了充足、有力的证据,证实林海福在上述案件审理过程中确有重大徇私舞弊、枉法裁判嫌疑。检察官们依法通知林海福到院协助调查。
有人公然站出来阻挠办案了:“检察院的人,找到你们不该说的不要乱说!”
但是检察官们没有就此放弃,而是时刻准备伺机而动。
1998年3月20日,县人大转来由省人大、眉山地区人大法工委批转的“三台县新生中以信用社”和“鲁班信用社”报告书一份。该书诉称:1997年元月,山东省无棣县人黄清峰手持彭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1996)彭经初字第111号民事调解书及查封(扣押)裁定前往三台鲁班湖鸡足庙扣鱼抵债(价值24万元)。因与三台法院1996年11月1日所作出的查封(扣押)裁定等法律文书发生抵触,引起了斗殴和哄抢鱼的事件。此后,黄清峰“恶人先告状”,一纸诉状又将二信用社推上了被告席,致使信用社遭受了十多万元的巨额经济损失。彭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上述法律文书违反法定程序和事实……
根据初步调查,此案系林海福亲自承办,且有枉法裁判嫌疑。
几番斟酌,此案能否得以成功告破的焦点突兀在检察官们面前;就同一执行标的8只网箱鱼(价值24万元),彭山县人民法院1996年8月15日作出了第111号先予执行裁定及查封(扣押)清单,同年11月1日三台县人民法院也作出了查封(扣押)裁定。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发生了“撞车”,究竟孰真孰假?这个结能够解开,接下来的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了。
几次对阵下来,林海福始终咬定(1996)彭经初字第111号裁定完全合法、有效,自己在审理过程中绝对两袖清风,秉公断案。
“8月15日”是该案关键所在,林海福私下里也紧锣密鼓地活动开来为自己“圆谎”。频频接触后,林海福、黄清峰(原告)、袁文安(被告)三方的攻守同盟也得以同时“签署”。检察官与腐败庭长的较量由此进入了一种胶着状态。
去年3月29日,检察长办公室。林海福和谢正华、何卫刚再次面对面地坐在了一起。
“林庭长,三台之行,你记得第一次去是什么时候?”谢检察长问道。“我记得是1996年8月15日。”林海福一脸的正经。“同去的还有没有其他人?”何副检察长插了一句。“有。除我之外。还有原告黄清峰和彭山华强饲料厂的常年法律顾问李某。”只见林海福不假思索地随口应道。“那么在三台又开过庭没有呢?”谢检察长又问道。“开过庭,是在华瑞宾馆二楼开的庭。”
兔子尾巴慢慢露了出来。
1998年4月,检察院的李云舟、余朝军从成都赴山东无棣县进行调查。找到黄清峰,持续一天谈话下来,眼见实在不能再自圆其说了,黄清峰硬梆梆地说,宁愿几十万不要,我也不会得罪林海福这个朋友!
原来1996年8月15日,林海福、黄清峰、李某三人根本未去三台;所谓当天在三台华瑞宾馆所作的调解协议、庭审笔录以及随后的先予执行裁定等一系列法律文书均系林海福本人在1996年11月7日后精心策划、一手炮制。
铁的事实和证据面前,林海福还在信口雌黄,矢口否认。1998年10月20日在青神县看守所,林海福乘与其律师会见之机,秘密传递串供纸条,被在检察官当场捉获。
正义与邪恶的较量,法律与权力的交锋并未就此落幕……昔日威风凛凛坐在审判席上的林海福,此刻却百般无奈地站在了被告人的铁栏中。